女子花42萬從“黃牛”手上買房號 沒搖到號僅退5萬
買到新房就賺大發(fā)了,可房號“一號難求”怎么辦?
42萬買房號,沒搖到號只退5萬
南京河西南樓市的火熱,出現(xiàn)一房難求,“房號黃牛黨”也應運而生。然而,南京新房銷售實行限價政策,河西南新房比周邊二手房價格低1到2萬元每平米,對于許多購房者來說,買到新房就意味著賺到,這讓一些買房投資人不惜重金購買房號,取得購房資格。那么,買賣房號是否行得通,是否存在風險?其行為是否合法?近日,建鄴法院對一起炒賣房號的案件作出判決,一名購房者花了42萬元從“黃牛”手上購買所謂的“房號”,但最終沒有搖號成功,可對方只退了5萬元。最終,購房者通過訴訟要求退款。相關人士認為,炒賣房號背后存在多種隱患。 通訊員 建砝 周瀅瀅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任國勇
房號沒弄到,37萬服務費遲遲不退
記者從建鄴法院獲悉,2017年4月,棲霞區(qū)的原告童某為了購買建鄴區(qū)河西南某樓盤房屋,委托被告張某提前選房。原告合計向被告預付42萬元服務費,并簽訂了《承諾書》,載明因某樓盤房源緊俏,童某委托張某為她提前選房,如果張某成功為她認購到89平方米任何一套即視為張某服務成功;而被告張某承諾如未能選房成功,這42萬元服務費全額退還。2017年11月,該樓盤開盤,張某未為原告選房成功,此后僅退還5萬元。2018年2月初,被告張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承諾分期向原告退還服務費37萬元,但遲遲未能履行付款承諾。原告童某認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張某出具的欠條載明“因本人資金臨時周轉不便,茲欠付童女士共計本金37萬元,到期不還違約金2萬元每月。”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承諾書》、銀行憑據(jù)、通訊記錄、欠條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法院認為,《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對于原、被告雙方訂立的選房服務合同,如果原告委托被告通過合法、正當?shù)氖侄螢槠溥x房、購房提供服務,本身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屬有效合同。但根據(jù)當前國家的房地產(chǎn)政策和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房地產(chǎn)調(diào)控相關規(guī)定,對于供不應求的預售商品房的房號,應根據(jù)“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取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依據(jù)房號的取得而進行牟利。原告委托被告通過非法請托、內(nèi)部關系等非正規(guī)程序取得房源、房號,并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房號費,雙方達成的選房服務合同,既損害其他購房者的公平交易權,也擾亂了國家房地產(chǎn)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原、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訴爭的選房服務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基于上述無效合同的約定,被告取得所謂的選房服務費42萬元應當返還給原告,由于被告已返還原告5萬元,余款37萬元被告仍應全額返還。法院判張某支付童某37萬元及相應利息。
●律師點評
買房號風險很大
法律界人士認為,案例中的原告需將42萬先預付給被告,如果被告一直未留下任何信息,原告很可能就“房財兩失”,因此托請購買房號風險極大。
除了私下以高額資金購買房號,還有人借名購房,同樣背后有很大隱患。南京公證處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受限購限價政策影響,河西、河西南樓盤報名人多,中簽率低,借名購房現(xiàn)象日漸增多。所謂借名購房,即名義購房人根據(jù)其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借名購房協(xié)議,以自己的名義與售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將房產(chǎn)登記在名義購房人名下。
對于實際出資人來說,房屋登記在名義購房人名下,其配偶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名義購房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主張房產(chǎn)繼承權,實際出資人維權難度將加大。如子女借父母名義購房,父母去世后如無遺囑確定房產(chǎn)歸屬,該房產(chǎn)的繼承人除了實際出資人,還包括實際出資人的兄弟姐妹;名義購房人出現(xiàn)離婚等情況,實際出資人僅以借名購房協(xié)議等難以維護自身權益,如父母在子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子女名義買房,子女離婚時該房產(chǎn)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若名義購房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可基于物權公示原則主張房屋所有權。
因借名購房協(xié)議違反了限購、限貸政策,公證處將不予辦理借名購房合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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